数字经济的内生特性与产业组织
张文魁
作为新通用技术的数字技术,给数字经济赋予了如下方面的内生特性:信息产品的非争夺性,信息的边际成本趋零,数字市场在线不在场,大数据成为关键投入品。在这些内生特性的主导下,数字经济产业组织的焦点不再是市场结构,而是自我优待、拒绝交易、差别化定价与激进补贴、杀手型并购等策略性新式行为。不过,这些新式行为的要害在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由数据与算法所驱动、所引领。如果对数据和算法缺乏科学和有力规制,就会刺激对数据的滥采滥用、对算法的不当和过度使用,从而形成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公害。因此,数字经济产业组织政策应该把重点放在防止新公害方面。从长远而言,需要建立一个可嵌入未来并基于场景的数权体系和算责制度,这与工业经济时代所建立的产权体系具有同样的基础性意义。此外,产业组织政策还应防止对数字创新造成不必要的妨害,并防止对市场化风险资本的正面作用形成不当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