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之效力探讨
朱亚平
根据民法典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约定不合理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调整。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现象,即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出于自己的打算和考虑,合意达成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该约定的效力如何?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司法裁判,大致可划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判决。本文认为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约定无效,因其不符合违约金的法律性质,超出了任意性规范的界限,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在权利属性上属于公法权利,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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