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合发文的实践与探索

王振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机构改革后,随着职能的统一,责任下沉到基层,通过以党政联合发文形式推进职责落实的方式不断增加。党政联合发文的内容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且呈现出了“井喷式增长”的态势。同时,党政联合发文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多以党务工作进行认定,从而规避了法律风险和司法监督。通过采取明确党政联合发文的性质,确定党政联合发文的效力等级,完善党政联合发文的备案审查机制建设,解决党政联合发文的困境。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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