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仲裁合意认定——以Burlington诉厄瓜多尔案为例
刘仕贤
仲裁以合意为基础,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亦是如此,争端双方同意是国际投资仲裁庭受理的先决条件。然而,与国内一般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有极大的差异,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解决中的合意有极大的特殊性。例如《瑞士—巴基斯坦 BIT》有如下定义,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产生的,并且与投资相关的任何争端,称为投资争端,现行仲裁规则中虽未明确同意,但也有关于默示同意的规定,此不赘述。实际上,在仲裁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庭审查仲裁规则和争端双方投资协议中有无默示同意,此即为推定外国投资者同意的两种路径。本文在审查现行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围绕Burlington诉厄瓜多尔案尝试解决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合意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