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定义问题及完善路径
倪琳颖
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高度重视,专门学校的理论在不断完善,但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仍存在困境。其存在的问题是严重不良行为定义的分级和归类存在不当混同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重不良行为分类不详细。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上概念定义含糊、各部门法衔接不到位。因此,应梳理美国的替代性学校、日本的自立儿童支援会中招生对象的做法,归纳出我国应创办多样化的专门学校、开创家庭式矫治教育,设计符合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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