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别干预到议会立法:14—16世纪英国城市卫生治理新探
张翔景
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英国政府的城市卫生治理经历了由个别干预到议会立法的转型。1350年以前,根据公共妨害等普通法原则,城市卫生治理主要依靠地方当局,国王及议会仅在必要时对具体城市予以个别干预。黑死病暴发后,统治者日益认识到卫生问题的普遍性及严重性,开始尝试以议会立法的形式对全国城市卫生予以统一规制。受社会经济条件限制,早期的议会立法无法根治英国城市所面临的卫生问题,但长期来看,为地方政府的卫生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早期城市环卫机制的建立及卫生治理的法治化,是英国城市治理的历史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