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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刍议

鲍志远

北京化工大学

摘要:在原《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语境下,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制度的设计有其独特的目的,即督促具有异议权的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以防止合同解除效果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规定在法理与实践中都有不可克服的弊端,原《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合同解除确认权利赋权逻辑的错误,导致合同解除是否有效只能通过相对人的是否有异议来判断,即使合同解除不符合实质要件,相对人没有异议期间提出异议合同也当然解除,违背了实质公平,所以现实中无论异议期间是否逾期法院均实质审查,导致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现实中被虚置。
【栏 目】 业界交流
【分 类】 经济
【出 处】 《商业2.0·市场与监管》2021年01期 第342-343+345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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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出/参考文献
[1]鲍志远. 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刍议[J].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 2021(01): 342-34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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