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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体与市场主体的法律特征比较

龙锦玉 朱婷婷

湘潭大学

社会主体与市场具有同一的法律渊源和趋同的法律人格,但是在参与法律构建的目的与追求平等层次不同,社会主体参与法律构建是为了自身最基本的生存,市场主体则是逐利,这一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体更倾向于追求实质平等,而市场主体则追求形式平等,对两者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有助于社会法的解构与重构,也有助于多元主体参与到法治建设中。
【栏 目】 管理观察
【分 类】 政治、法律
【出 处】 《今日湖北》2022年23期 第290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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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出/参考文献
[1]龙锦玉,朱婷婷. 社会主体与市场主体的法律特征比较[J]. 今日湖北 . 2022(23):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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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体与市场主体的法律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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