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性质的再探讨——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角度
段冰 唐云洁
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也已经提上日程,这些都对教育惩戒法律性质的确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学界对于教育惩戒是“权力”还是“权利”的争论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其重要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地位处在变化中,并影响了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从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角度出发,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的教育活动中,与学生之间是一种行政关系。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国家教育权。如此定义,符合我国当前的教育现状,也更有利于解决教育惩戒权领域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