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在医疗赔偿纠纷中的适用
郭佳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上两条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公平责任的法律渊源。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公平责任的适用并不要求同时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缺乏对主观要件的要求,将责任的分担完全交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这种例外在一定程度上或可以补充侵权行为领域的责任承担方式,但亦可因为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使裁判者任意发挥,造成对一般归责原则的任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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