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以武汉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为例

陈丽娜

《民法典》仅规定合同与遗嘱两种意定的居住权设立方式,对于法定居住权,并无明文进行规制。从武汉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出发,对其中的核心问题,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进行界定分析,发现法定居住权的法典化实属必要。借鉴比较法的制度经验,我国可以厘定重构居住权体系之思路,将家庭成员以及必要服务人员、离婚配偶、生存配偶纳入法定居住权的范围,同时设定法定居住权的兜底性条款,允许相同弱势情状下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如此方能真正合乎居住权立法之旨趣。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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