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公司瑕疵决议不成立
翟童童
我国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援引法律行为制度规定公司决议的事实构成和法律评价体系,在公司瑕疵决议分类里增加了决议不成立制度,至此公司瑕疵决议的司法审查从“二分法”走向“三分法”,但是此举不能很好地解释公司决议具有的组织法性质,忽略了公司作为商主体对营利性和稳定性的追求;进一步而言,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 5 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兜底条款,使得其边界极其模糊,所以此规定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现有的法律问题,而且可能因为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都指向程序瑕疵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所以确定决议不成立的范围是迫在眉睫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