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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郭忱

贵州民族大学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作为公益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其权利行使的基础存在争议。惩罚性损害赔偿属于私人利益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个人、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三者的请求权基础都来源于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复合性权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并不冲突。从“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到经营者侵权之诉到民事诉讼”其请求权基础的不同也会引发主体适格和顺序冲突问题。
【栏 目】 管理观察
【分 类】 基础教育
【出 处】 《爱情婚姻家庭·下旬》2021年08期 第257-258页 (共2页)

相关文献

导出/参考文献
[1]郭忱.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J]. 爱情婚姻家庭·下旬 . 2021(08): 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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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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